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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的收入已納稅回國后是否要納稅

      來源:HR369 時間:2014-07-10
      核心提示:  納稅義務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雖然在境外已納稅,但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還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
         納稅義務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雖然在境外已納稅,但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還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申報納稅時,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抵扣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即:納稅人在國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低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稅額,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如果在國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高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稅額,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例:某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從A、B兩國取得應稅收入。其中:在A國一公司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項專利技術使用權,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30000元,該兩項收入在A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因在B國出版著作,獲得稿酬收入(版稅)15000元,并在B國繳納該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1720元。其抵扣計算方法如下:
       
        1、A國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1)年工薪所得應納稅額=[(60000/12月-4000)*10%-25]*12月=9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稅額=30000*(1-20%)*20%=480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人從A國取得所得的抵減限額為5700元(900+4800)。其在A國已繳納的稅款5200元,低于抵減限額,可以全額抵扣,并需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500元(5700-5200)。
       
        2、B國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稿酬所得應納稅款=15000*(1-20%)*20%*(1-30%)=168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人從B國取得所得的抵減限額為1680元,其在B國已繳納稅款1720元,超出抵減限額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減,但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的該國減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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