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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酒駕被拘留,公司可以觸犯刑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么?

      來源:三茅人力資源網 時間:2017-06-07 作者:于麗萍
      核心提示: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不必然解除。
      【案情簡介】 郝某在某科技公司任人事經理,任職3年,一日因飲酒駕車,被拘留3天,郝某向公司請假,稱被拘留了,請假3天,公司第二天快遞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到郝某住處,解聘理由為《勞動合同法》 39條第六款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郝某被拘留,視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解除與郝某的勞動關系。

      【律師建議】本案中有兩個關鍵點:1、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2、被追刑責自然解除還是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第一:公司的解除顯然是違法的。原因如下:

      1、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只有在滿足這三類情形下才能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2、飲酒駕車雖然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但是這屬于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是兩碼事。

      3、但如果是醉酒駕車,情況就有所區別,因為醉酒駕車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 39條第六款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了。

      第二: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不必然解除,如果刑滿釋放后繼續工作的,工齡有可能連續計算,因此一旦員工被追究刑責的,用人單位應主動書面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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