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資深員工,在公司已經工作了五年多。今年初,公司與王某又續簽了一年的合同。然而,今年5月,王某向公司遞交了某醫院的病假證明并提出休假申請。根據法律和公司的相關規定,我公司批準了其三個月假期的請求,并按時支付了其病假工資。三個月期滿后,王某沒有回來上班,而是通過郵寄再次提出了休假申請,要求休完其應有的六個月病假期,并且再次提供了某醫院的病假證明。
這讓公司很納悶。王某平時身體不錯,于是公司這次沒有立即批準,而是進行了一些調查。結果,我們從部分知情人員那里了解到,王某其實并沒有生病,而是通過其在某醫院工作的姐夫開出假的病假證明,而且現在正在一個與我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
這個發現讓公司很吃驚。于是公司就和王某聯系,想聽聽他的解釋,因為公司畢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在欺騙公司。然而此時公司無法聯系上他了,他手機關機,去其住處又發現其剛剛搬家。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嗎?
[評析]
首先,可以說暫時貴公司還不能和王某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此時王某形式上尚處于醫療期內,雖然他并沒有生病,但是由于暫時無充分證據證明,所以從形式上來看王某仍然是生病的,處于醫療期內。而根據《勞動保障條例》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有關規定,職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殘廢,享受醫療期、醫療費、病假工資或救濟費等一系列的待遇!秳趧雍贤ā返谒氖䲢l也規定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不說明醫療期內的職工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第四十二條并未限制在此種情況下適用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貴公司的情況,上述六個情形只有(二)、(四)、(六)可能被適用。但是,現在貴公司并無充分證據證明王某是在利用虛開的病假證明騙取休假,也無充分證據證明王某在貴公司的競爭對手那里工作,一切還只是聽說。因此,對情形(二)、(四)的適用也就顯得比較艱難。所以只能從情形(六)來著手了。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了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因此騙取公私財物的數額只要達到兩千元就構成詐騙罪了。
職工利用虛開的病假證明騙取休假,同時也騙取了公司的病假工資,而這病假工資達到兩千元就可能構成詐騙罪了。從貴公司的情況來看,王某的工資應該不會低,三個月的病假工資夠得上貴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了。這樣不管最終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不管最終是否追究王某刑事責任,最終貴公司都能證明王某是否是利用虛開的病假證明騙取休假以及其是否在貴公司的競爭對手那里工作,能證明了這兩點,貴公司也就可以按照貴公司的規章制度來處理王某了。當然了,若是王某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那貴公司就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種情形的規定來處理了。
建議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健全。具體建議是:規定職工請病假需有公司指定的醫院(有條件的公司可組織自己的醫務室)出具的證明方可批準,因突然發病須就近急救的,應在最短時間內持急救醫院的急救證明到指定醫院開具病假證明。同時規定,職工利用虛開的病假證明騙取休假的,一經查明,以嚴重違紀處理。這樣,應可以基本避免再碰到類似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