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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前私開新公司 高管“創業”搶生意被判侵權

      來源:HR369 時間:2015-03-26
      核心提示: 兩名在東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工作十多年的高管離職前悄然成立新公司,并帶走數名高管及一批業務骨干,更利用所掌握的老東家生產
            兩名在東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工作十多年的高管離職前悄然成立新公司,并帶走數名高管及一批業務骨干,更利用所掌握的老東家生產工藝流程、客戶信息,搶走多筆生意。老東家憤而將新公司及相關高管4人告上法庭。25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稱,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新公司及相關高管已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判決賠償320萬元。
       
      離職前私開新公司 高管“創業”搶生意被判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于新公司及楊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該五金公司的商業秘密。
            五金公司所稱的技術秘密,部分可通過觀察產品外部及測量獲得,部分可通過網絡查詢獲得,不屬商業秘密。該廠的生產流程、某主要客戶聯系方式和貨物要求等客戶信息、供應商具體信息均不為公眾所知悉,該廠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楊某等人憑其原職務可接觸到相關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接觸相關生產流程。而兩家公司的生產流程和生產線作業指導書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獲某主要客戶大量訂單,且其產品部件供應商大部分與原五金公司的供應商一致,供應的產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稱某主要客戶系由一香港人介紹,但并無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電子公司和楊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五金公司生產工藝流程、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等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業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業秘密從事與同類業務的經營,直至相關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止,并共同賠償原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320萬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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