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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主動與單位簽訂放棄 參保協議后,還能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費嗎?

      來源:中國就業 時間:2019-05-29
      核心提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咨詢:溫某在某酒店任保安,雙方約定基本薪酬為3800元。試用期過后,公司在辦理正式聘用手續時,欲為溫某參保。溫某提出不想參保,要求公司每個月直接補貼300元,可與公司簽訂自愿放棄參保的協議。考慮到簡單方便、且能節省一筆費用,公司便同意了溫某的要求。后來,溫某因私事離職。離職時,他又想讓單位為其補繳社保費。請問,溫某主動與公司簽訂放棄繳納參保的協議有效嗎?還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費嗎?
       
        解答:勞動法規明確規定了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員工個人共同承擔的強制性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溫某主動與公司簽訂放棄繳納社保費的協議無效。為此,公司還需要為溫某補繳其在工作期間應繳未繳的社保費,承擔滯納金等相關費用,并接受相應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
       
        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
       
        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胡曉東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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