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通知明確,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據悉,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考慮了近年來上海市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等因素,聽取了工會、企業等方面的意見,旨在更好地保障夏季高溫作業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兼顧了企業的承受能力。(申仁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