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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解聘降薪

      來源:勞動午報 時間:2013-07-11
      核心提示: 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合同到期應當順延,孕婦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因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順延,隨意降低其基本工資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昌平區南口鎮居民邱女士于2012年8月起在一公司擔任售票員。今年6月,她懷孕了,妊娠反應較大,遂要求調任到較為輕松的崗位。領導竟將其調去打掃車場衛生,并協助售票員清洗車輛。更讓邱女士憤怒的是,單位人事主管三番兩次以各種理由對邱女士進行勸退,并將其原本每月1600元的基本工資降至為1400元,眼看8月份勞動合同就要到期,無奈之下邱女士只得到司法所進行咨詢。
       
        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合同到期應當順延,孕婦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因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順延,隨意降低其基本工資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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