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新增,本市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芳介紹說,“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長期以來一直是確定工會會員身份的唯一條件。但是,隨著勞動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原有“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已經不能作為工會會員身份的唯一條件。對此,修訂草案擴大了工會會員身份條件的確定范圍,解決了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的入會問題,為其入會成為工會會員確立了法規依據。
今后,企業符合法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形式向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企業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依法”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袁芳解釋說,工會組織在維護職工權益的過程中,實際上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因此,草案特別細化了工會作為代表職工維權的組織在參加有關監督檢查、聽取企業裁員意見說明方式、提出勞動處理建議、監督企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具體程序。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的具體事項,包括: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調整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