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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調整提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來源:青海省人社廳 時間:2017-10-12
      核心提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青海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
         近日,經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
       
        此次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范圍是2016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調整標準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38元;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547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062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578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每人每月低于928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928元。待遇調整后,青海省人均領取傷殘津貼為2930.54元/月、生活護理費為1832.57元/月、撫恤金為1265.67元/月。
       
        省人社廳已對調待工作專題部署,要求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認真核實,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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