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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費可補繳,但工傷待遇不可追溯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時間:2019-04-08
      核心提示:《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
       
        某公司員工劉某上班期間因機器螺絲脫落導致工傷,花去17萬余元醫療費用并落下六級傷殘。近日,劉某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公司發現由于工作失誤,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隨后,公司立即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補辦、補繳了手續及費用。基于此,公司要求社會保險部門承擔全部責任。社會保險部門拒絕。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分析
       
        公司認為,公司已經補辦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補繳了保費,員工劉某發生工傷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當地社會保險部門認為,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綜上,劉某的17萬余元醫療費用發生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該公司的起訴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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