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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擬規定員工可與老板協商工資待遇

      來源:HR369 時間:2014-09-26
      核心提示:23日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規定,職工每年有一次機會與企業老板集體協商工資
       23日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規定,職工每年有一次機會與企業老板集體協商工資待遇。
      廣東擬規定員工可與老板協商工資待遇
      該條例修訂草案有關勞資雙方可提出工資協商要求的規定頗受外界關注。修改二稿顯示,職工方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可以提出工資增長、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職工方與企業每方協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集體協商每年不超過一次。
      與最早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新規定中,提起集體協商要約的職工人數從三分之一上升到半數以上,集體協商期也從60日延長到三個月。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當天透露,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企業對實施工資協商制度的時機是否成熟提出了質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兩名副主任分別赴香港和北京,對香港有關商會反映意見的研究意見和修訂工作情況與香港中聯辦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就條例修訂情況與國務院港澳辦進行溝通協商,對難點問題的解決方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了匯報。
      廣東擁有大量的港資、臺資企業。據媒體報道,在廣東該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后,香港多家商會在報刊上發出公開信,對條例修訂草案部分內容表達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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