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郝女士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到2021年6月的勞動合同。兩個月后,她因為懷孕身體不適,請病假到10月8號,并遞交了在此期間的診斷證明。
10月18號,公司以郝女士從10月9號起 沒有履行請假手續,連續曠工超過三天,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系。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該公司應該繼續履行與郝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這是為什么呢?
解釋
首先,公司在《職員手冊》中明確了三種“曠工”情形,但是郝某沒有及時遞交假條的行為,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種,所以,據此認定郝女士曠工缺乏依據。
其次,因身體狀況不能正常上班期間,郝女士已經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并提供了診斷證明,公司知悉她的病情,10月9號之后她沒能及時遞交診斷證明的做法不妥,但確實是因病休息。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凡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
在本案中,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明確郝女士的行為構成“曠工”,因此,在公司知曉郝女士的病情,而且并非是她故意不提交診斷證明的情形下,以曠工為由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屬于違法解除。因此,郝女士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