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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來源:中國就業網 時間:2017-08-14 作者:楊旭東
      核心提示: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問題,告知其應該找勞動仲裁,勞動者不理解,就抱怨稱部門之間在互相推諉,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是法律宣傳不夠、勞動者對于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不了解,為方便群眾辦事,勞動者維權,接受群眾監督,大武口區勞動監察保障大隊投訴受理中心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向大家普及:
        一、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對象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三)處理的方式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處理;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依法對相關勞動爭議作出調解或者裁決。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于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二、勞動監察受理范圍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三、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具體受理范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總而言之,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的救濟渠道進行申訴。(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社局 楊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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